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6346 次
乡(镇);中央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省财政的配套资金及省直有关部门集资集中用于重点老区乡(镇);其他分散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县安排资金扶持。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以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

  (二)扶贫资金的分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要求和各贫困县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扶贫项目的管理由扶贫开发部门牵头。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会同银行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项目,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再交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审定。扶贫开发部门和银行以及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项目坚持共同审批下达,共同检查验收,共同监督管理。县内项目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跨县项目由省、地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未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安排。国家和省财政安排及省直部门筹集扶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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