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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贫资金的分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要求和各贫困县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扶贫项目的管理由扶贫开发部门牵头。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会同银行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项目,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再交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审定。扶贫开发部门和银行以及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项目坚持共同审批下达,共同检查验收,共同监督管理。县内项目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跨县项目由省、地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未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安排。国家和省财政安排及省直部门筹集扶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