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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贫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可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一部分。
(五)扶贫项目资金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承担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要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得拿扶贫资金做与扶贫项目无关的事情。银行在发放扶贫贷款时,不能以新贷抵老贷,也不能不考虑项目周期随意缩短贷款期限,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提高贷款利率。
(六)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扶贫贷款的增量分配要与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挂钩,没有完成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贷款规模。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抓好到逾期资金的回收工作,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呆帐、呆滞资金的比例。
(七)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检查制度。省、地、县各级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