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46 次
鄂西的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汉族、侗族、回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州下辖: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恩施市。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领导和团结全州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民主、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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