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38 次
其人口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市长或者副市长中,应当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

  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的原则,结合本州实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县、市的政权建设。县、市地方国家机关应加强乡镇政权和派出机构的建设。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加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并行使职权。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各县、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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