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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积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加强农业基础,加速发展工业,努力搞活流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合理地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对设在本州的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予以支持,并监督它们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本州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积极支持上级有关部门在本州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自治州可以与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州内的企业采取合同形式,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