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36 次
定利润、外汇分成比例。自治州财政由此而增加的收入,留作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不抵减上级财政补贴。

  自治机关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进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按照自愿结合、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征地单位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逐步建立和发展粮食、林业、牧业、特产等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州设立农业发展基金,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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