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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29.进一步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除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等终审环节外,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省财政性资金平衡的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对外贸易、交通运输、农、林、水、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研、开工及前置条件等由省审批的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市区。各市州也要把相应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相应管理责任由县市区承担。(具体下放或委托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见附件)。
3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在继续保持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有投入政策不变、投入资金不减的基础上,实行对湘西地区的投入倾斜。对湘西地区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优先布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将湘西地区建设项目资本金市州、县市区配套比例普遍降低10%。对湘西地区重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