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06 浏览 24436 次
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执行。

  3、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4、对经批准的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下同)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免征营业税。

  6、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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