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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经批准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2005年起,新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列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对新建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区)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制,免费全程代理。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50%返还给企业。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