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06 浏览 24426 次
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为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台阶奖。从2005年起,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上缴市和区、县(市)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按实际上缴市和区、县(市)税额的30%、25%、20%、15%、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第一个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的每个奖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在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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