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86 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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