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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禁止荒芜、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经营山属集体所有,承包地、经营由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于放弃经营、造成承包地荒芜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后集体开发或者依法调整给他人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在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项目投资的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自治机关在农村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承包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鼓励集体、个人兴办或者承包农场、林场、茶场、药材场以及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