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68 次
县因地制宜地建立农业、林业、牧业、特产等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建立和健全生产服务体系,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发展林业的优惠条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机关管好用好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和鼓励群众有计划地对不宜耕种的坡地实施还林还草,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自治机关严禁捕猎和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茶叶优势资源,开发无公害茶叶,发展茶叶名优产品,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家畜、家禽等畜牧业生产。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以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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