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76 次
障制度。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重视从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中大量培养干部,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注重培养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一定比例的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对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的外地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泊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经济发展,可以制定山区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井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享受山区津贴待遇。

  在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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