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74 次
经济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并给予的其他补贴。

  自治机关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在本地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对连续任职十五年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村主要干部,由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依照本地方的自泊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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