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81 次
二条 自治县内务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保障本地方内务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辞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12月12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职权范田内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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