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3804 次
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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