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44 次
原产地的民族地区。省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优先安排给民族地区生态脆弱的地方使用。在民族自治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存部分和省在民族地区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项目安排在民族自治地区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以及中低产田改造。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坚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在民族地区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联系民族地区县(市)的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对口帮扶单位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深入到民族地区扶贫联系点调研一次,帮助民族地区解决扶贫开发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每年安排给民族地区各县(市)的扶贫资金,应按高于省内其他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平均水平给予安排。优先把民族地区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重点加强民族地区贫困乡村的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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