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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加工企业应提供三个批次试生产产品合格的卫生学检测报告,产品原料配方、企业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
(八)设有空调的餐厅,一般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九)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等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