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 253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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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歇业连续1年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界满未申请换证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兼并、破产的;

  (四)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卫生监督文书以及卫生许可证样本,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原《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鄂卫发〔2005〕5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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