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5-23 浏览 23657 次
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生产环节税率从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茹、磨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未列入征税品种的少数获利较大或挤占粮田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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