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5-23 浏览 23654 次
特产品收入,以及当地属于大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需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茶叶、黑木耳、银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及自产自销该款所列的应税特产品,分别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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