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5-23 浏览 23658 次
合率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它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宅基地以内自食自用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市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而进行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经营性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照章征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予以免税;

  (四)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地区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前款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农业特产品生产者的减税、免税照顾。除第(一)项可由征收机关直接免税外,其他各项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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