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01 浏览 24565 次
励表彰补助等,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发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三)实施节能降耗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对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节能奖可列入产品成本。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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