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关于江西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05 浏览 25655 次
扣除;其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对重点绿色食品企业购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执行。在增值税方面,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购进的农业产品进项抵扣率按13%抵扣税款。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绿色食品加工设备和先进技术,根据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绿色食品科技研究开发、生产和营销的企业要视同环保产业和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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