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5124 次
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评估、资询活动;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六)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

  第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及业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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