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5111 次
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承包;

  (三)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九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课题,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素质。

  农村普通中学教育,应当增设农业科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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