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5116 次
(一)从粮食、棉花、糖料、蚕茧、红麻、茶叶、柑桔、烟叶等农产品征收的技术改进费;

  (二)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三)老区建设经费中用于农业开发的项目;

  (四)国家确定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

  (五)返回用于发展水果生产的农林特产税;

  (六)返回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屠宰税。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产品技术改进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标准、方法和包括(二)至(六)项资金在内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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