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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三)老区建设经费中用于农业开发的项目;
(四)国家确定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
(五)返回用于发展水果生产的农林特产税;
(六)返回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屠宰税。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产品技术改进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标准、方法和包括(二)至(六)项资金在内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