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3501 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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