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04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6-14 浏览 26843 次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九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课题,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素质。

  农村普通中学教育,应当增设农业科技知识课程。

  第十二条 农场、林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基层单位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当地农业劳动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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