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5 浏览 24966 次
详细记载。记载档案应当完整并保存三年以上。

  (四)开展诚信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合同约束,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自律意识。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以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对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开展gap或haccp质量管理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产量应当占示范区总产量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推行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销售的农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标明产地名称,产品商标,质量等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库,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申请书》,经设区市农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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