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7 浏览 25362 次
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退耕农户加强管护,及时补植补造,确保秋季验收合格。对于连续3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追回该退耕地已兑现的钱粮补助,并按照规范程序重新落实退耕地还林。

  (八)规范政策补助分配。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原则上仍按照承包户和退耕户已签合同进行分配。对原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的补助,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退耕户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户享受生活补助费;退耕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九)及时兑现政策。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根据验收结果兑现。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

  (十)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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