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6-20 浏览 23228 次

【颁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府字[2006]第8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积极探索、推行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各项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在资源管理、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再利用、资源节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的先进典型。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参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为“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0个单位为“全省资源节约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史安农等30名同志为“全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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