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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是依法耕种河床、河滩、倘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等无固定收入而未评定常年产量的土地,按当年当季实收产量的百分之八计征。
第十四条 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占农业税正税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国营农场、林场、苗圃、园艺场、蚕桑场、药材培植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不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
四、减免
第十五条 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条 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