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29 浏览 23966 次

【颁布日期】1963-03-11

【实施日期】1963-03-1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议财凡字[1963]第321号

1963年3月1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二)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林场、园艺场、苗圃、蚕桑场、药材培植场;

  (三)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

  (四)少数尚未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菸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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