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29 浏览 23976 次
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

  第十七条 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社员自留地;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

  (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第十八条 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五、征收

  第十九条 纳税单位应当向人民公社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变动情况以及农业收入和要求减免情况。人民公社对纳税单位的报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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