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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由省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强化集贸市场主要食品质量监督,对县以上城区集贸市场蔬菜、水产品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本辖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