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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由省联席办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县工作的开展,包括对2003年度各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十九)由省联席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联席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九、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十五计划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送省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所辖各区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所辖市、县的治理工作。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相配套的资金,保证治理工作中执法监督和检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