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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本着上述四条原则,经清理,决定取消下列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
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
2、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
3、山林纠纷调处费;
4、森林资源补偿费;
5、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7、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
8、生育计划证工本费;
9、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
10、私人建房管理费;
11、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2、“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13、粮食供应证工本费;
14、粮食迁移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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