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4333 次
商品价格和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污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

  对不能体现政府职能以及具有经营性质涉及农民的妇幼保健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林木种子费、种牛配种服务费、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外贸茶叶及土产高级工培训费和杂交稻、玉米制种、种子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严格按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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