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89 次
价格、报刊摊派及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和省里统一规定的杂费、代收课本簿籍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进城务工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在规定环节、对象和范围征收法定费用。严禁借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管理、农民建房、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小学教育、农机监理、农民用水用电、粮食收购等环节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加强农村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农村的商品价格和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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