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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或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实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要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收费政策、法规,继续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