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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