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2 次
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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