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5 次
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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