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64 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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