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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3 次
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或强制农民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或按照当地年初公布工价标准将违反规定的用工给予农村居民相应的报酬。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原《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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