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 24812 次

【颁布日期】1981-09-18

【实施日期】1981-09-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皖发[1981]第98号

1981年9月18日

 

  根据中央、国务院指示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三定”)的工作,正在由点到面推开。为了把这一工作搞得更好,省委、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稳定山权林权

  (1)稳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权、林权证。少数有争议的,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依据,主要由争议双方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稳定。协商无结果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出面调解。个别实在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在山场乱开乱种,不准单方面发证。

  (2)凡是过去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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