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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抓好流通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商业、供销社、物资等流通企业通过改革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出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皖政〔1997〕36号)执行。兴办个体私营商业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发给证书,享受免征一年工商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的优惠。对缺乏启动资金的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付给本人,各地也应根据财力可能,再适当给予支持。
9、多渠道减轻流通企业债务负担。国有流通企业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优惠政策;对在清产核资中符合呆帐、坏帐准备金处理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报批后,可冲销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对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按现行利率更换票据;对“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对转让产权回收的资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