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3]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5 浏览 26468 次
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合同,并持承包合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和办理登记。凡在本行政村内进行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登记,报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超出本村范围的,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抄送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并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及县合同仲裁部门备案。解除转让、抵押、租赁关系后,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处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二、积极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

  新办乡镇企业,原则上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集体企业,可逐步由承包经营向股份合作制转型。转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其股权构成一般有集体股、法人股、个人股,其中集体股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倡以股份合作方式进行农业开发、植树造林、农田基建、水电工程和各种社会化服务事业。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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